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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倒閉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經向國稅局
查調97年度個人所得資料後,發現其房屋出租予公司,公
司按期所給付之租金已辦理扣繳,惟未辦理扣繳憑單申
報,經洽請該公司補申報扣繳憑單時發現,公司已不知去
向,該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 局說明,上述租賃所得未申報扣繳憑單情形發生時,
可由出租人代該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
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
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
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 應納
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該局呼籲,時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民
眾留意,凡有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均應
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
單等相關憑單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送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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