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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貨物,非全部可以免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仍應依規
定開立統一發票,俾免遭處行為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 統
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免開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
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期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 買受人。
營業人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44條規定,應就其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
該局近來查獲A營業人93年至96 年間銷售免稅貨物予中盤
商,漏開統一發票金額計4仟餘萬元,違反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
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 證辦法第21條規定,經該局依稅捐
稽徵法相關規定,處行為罰近2佰萬元。
(聯絡人:審查三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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