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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課徵營業人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可調減查定銷售額與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因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稽徵機關得主動查明受影響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



該 局說明,財政部為使各稽徵機關對於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調整施工期間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處理一致,9849日 台財稅字第 09800064970號令公告,訂定「公共工程施工期間營業稅特種稅額調整查定作業要點」,並自9841日 起施行。




依該作業要點規定,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前揭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影響查定課徵營業人營業狀況者,得於施工期間調整其查定銷售額及稅額。適用調減 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範圍,包括公共工程施工道路旁及其巷、弄內(含2樓以上)之營業人。其調減率依施工路段道路是否封閉?交通是否全部阻斷及營業情形區分 如下:



一、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



(一)無法營業者,依其實際停止營業日數核減。



(二)仍可營業者:



1.
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調減30%



2.
施工路段之巷、弄內,且以該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營業人,調減20%



二、施工路段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者:



(一)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調減20%



(二)施工路段之巷、弄內,且以該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營業人,調減10%



調減期間之計算標準,以施工期超過1個月以上者為準;惟如施工路段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致無法營業者,其施工期雖未達1個月,仍得核實扣減其實際停止營業日數。



該 局指出,前揭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作業係由稽徵機關接獲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資料後主動派員實地勘查,如查定課徵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其營業所在地有公共工程施 工且符合該作業要點規定,而還未接獲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得調減查定銷售額者,或於接獲本年第2季繳款通知書時,查定課徵營業稅額未獲調減者,均可洽詢營業所 在地稽徵機關查明。惟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符合該作業要點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者,如調減後經稽徵機關查得其實際銷售額高於調減後查定銷售額或稅額者, 稽徵機關仍應依查得實際銷售額及稅額核課補徵稅款。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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