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徵收土地,佃農收取土地所有權人給予之補償費,應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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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佃農承租之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給予佃農之補償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應以該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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