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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核定前辦理補報或更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


986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原申報時,一般扣除額


採標準扣除額者,可再次檢視適用列舉扣除額單據,如改


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 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


一般扣除額選擇採用夫妻合併標準扣除額88,000元列報,


經核定後須補繳稅款3萬餘元,甲君於收到繳 款書後,申


請將一般扣除額改採列舉扣除額,並提供保險費、醫藥費


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繳息清單等單據,惟依據所得稅法施


行細則第25條規定,經納稅義務人選 定填明適用標準扣


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


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仍依標準扣除額核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或


申報書中未採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


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或


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核定


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


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為列舉扣除


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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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