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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核定前辦理補報或更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
於98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原申報時,一般扣除額
採標準扣除額者,可再次檢視適用列舉扣除額單據,如改
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 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
一般扣除額選擇採用夫妻合併標準扣除額88,000元列報,
經核定後須補繳稅款3萬餘元,甲君於收到繳 款書後,申
請將一般扣除額改採列舉扣除額,並提供保險費、醫藥費
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繳息清單等單據,惟依據所得稅法施
行細則第25條規定,經納稅義務人選 定填明適用標準扣
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
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仍依標準扣除額核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或
申報書中未採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
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或
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核定
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
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為列舉扣除
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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