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之營業人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 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規定,業經財政部於98年4月14日 公布修正,並追溯自98年3月1日 生效。
(一)修正前僅限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修正後舊乘人小汽車則包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型特 種車。 (二)修正前僅限以銷售為目的之營業人(即限中古車商),其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修正後可申 報扣抵之營業人範圍擴大,只要購入時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之自用乘人小汽車,無論營業人是否為中古車商,於銷售當期皆可於取得進 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 Jul 02 Thu 2009 08:59
符合條件之營業人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 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