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


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聲請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實務上:


1.為避免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而須重新辦理公示催告(再等待六個月),通常於聲請公示催告時,即一併聲請除權判決!


2.公示催告的程序開始後,已到期的票據,聲請人可提供擔保,請求支付票據金額,不能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提存法院。至於未到期的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3.為免支票發生遺失或被竊,事後得付出這麼麻煩的代價,在此提醒各位執有支票的網友們,一收到支票後儘量在最短時間內,交給銀行託收,且將支票影印備存,如此一來,既不容易遺失被竊,亦能在法定期間內交換票據,而不失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


http://www.7top.com.tw/losecheck.ht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