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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他人取得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2010/6/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


關、團體、組織將不動產出租予他人取得租金,或將 其


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予他人取得收入,均應依法課徵


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


稅法)第1條及第6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


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屬營業稅


課徵範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因此,上開事業、機


關、團體、組織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及「古蹟土地


容積移轉辦法」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他人取得收


入,核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應課


徵營業稅。另該收入認屬權利交易性質,應依所得稅法


24條規定,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


轉該項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列報為財產交易所


得;惟上開事業、機關、團 體、組織如為容積移轉權益


之原始所有權人,其成本及相關費用之減除,得以容積權


益移轉收入之100%計算。




該局舉例,某祭祀公業係經常性銷售貨物 或勞務,如將


不動產出租與他人使用,按月取得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


登記,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僅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


取得收入,並無其他之收入,可自行 填寫「機關團體銷


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土地


容積移轉權益取得收入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


稅。




該局提醒,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應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


業稅,以免經查獲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 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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