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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從事收受偽造、變造發票或自行虛開發票冒領獎金等不法情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持偽、變造、無效統


一發票,或營業人自行虛開統一發票,冒領統一發票


中獎獎金或向超商兌領商品等不法情事,除追回其獎


金外,如涉及刑責,將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該 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以不


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除追回其獎金,主管稽


徵機關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


辦。如有涉 及刑責,依刑法第201條規定,以偽造、


變造發票詐領獎金,意圖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 造或供他人使用,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若營業人無銷貨


事實大量虛開發票,涉嫌詐領獎金,依刑法第215


規定,可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


金。




該局呼籲,營業人或一般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


法,該局已主動清查臺北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及兌


領中獎統一發票異常之情形,若經查獲民眾持問題發


票冒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或向超商兌領商品等不法


情事,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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