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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22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檢舉逃漏稅請提示有關具體事證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以公開之網路或報紙等媒體報導之新聞內容向該局提出檢舉,惟皆未提供具體事證,例如檢舉事實之人、事、時、地、物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等,類此案件如經通知未補正,該局將不予受理。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稽徵機關應查明下列事項:1.檢舉人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檢舉書未具備上述要件,或經調查不實者,且經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而逾期不提供者,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則依該作業要點規定予以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發現有具體逃漏稅事證,可利用該局檢舉專線電話,或逕上該局網站各類信箱\檢舉信箱依式填寫並載明有關具體事證,或以郵寄方式將所檢舉之資料或事證寄至該局,該局收件受理後,將對檢舉人的姓名及檢舉事項依規定絕對保密;舉發逃漏稅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後,將依法發給已繳罰鍰20%的檢舉獎金給檢舉人。
加強稽徵、遏止逃漏是稅捐機關經常性的重要工作,民眾如有發現逃漏稅情形,請利用上述方式檢舉,協助稅捐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以建立公平合理的優質租稅環境。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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