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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納稅保證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
人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
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書。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 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如因稅款金額鉅大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 稅保證(包括罰鍰及利息),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在繳清稅款前欲辦理產權移轉情事,可申請核發同意移 轉證明書,但應提供確切之納稅保證,經查證屬實後,確認對將來遺產(贈與)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即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方便納稅義務人辦理產權移轉事 宜。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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