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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代收取被繼承人於植物人期間之收入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賦稅》2009/1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辦理遺產稅申報。如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由繼承人代為收取之財產收益,而繼承人對該項收益去向不能證明用途者,該項收益仍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 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甲君死亡前2年期間已為植物人,名下所有不動產由繼承人以甲君名義與他人簽訂租賃契約,並收取租金約900萬餘元,漏未列入 遺產申報,經減除被繼承人甲君植物人期間繳納之地價稅等稅捐、醫療費及聘僱外籍看護工等取具憑證之支出,餘額約500萬餘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納稅義務人 不服,主張收取的租金僅減除有憑證之支出,未考量大部分一般日常家庭生活無憑證或未保留憑證之支出,實過於嚴苛且有違經驗法則,提起行政救濟,訴經財政部 訴願決定,以訴願人既未能提示實際給付生活費用支出證明,致原處分機關無從審查,則原處分機關將系爭租金收入列入遺產總額,尚無不合,予以訴願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繼承人代收取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的收益,如有支出應保留相關憑證並證明用途,以免依遺產及贈與稅相關規定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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