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辦理暫繳者,應按日加計利息
張貼時間:2009/10/6 下午 06:38:25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納期間為本(98)91日 起至930日 止。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暫繳,除依該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核定為暫繳稅額外,依法尚需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98年度暫繳,而於本年10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本年101日起至其繳納之日止,按 暫繳稅額,依9811日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39%,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本年10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 機關應按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上揭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尚未辦理98年度所得稅暫繳者,請務必於981031日前儘速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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