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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辦理暫繳者,應按日加計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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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納期間為本(98)年9月1日 起至9月30日 止。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暫繳,除依該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核定為暫繳稅額外,依法尚需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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