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及陸空聯運包裹遞送貨物外銷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事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照現行廠商申請輸出貨品辦法第
13條第2款及郵包免稅與免驗簽證限度規則第12條規定,營業人
寄往國外之郵包,如屬授權 銀行簽證之准許出口類貨品,其離
岸價格未逾美金5,000元或其等值者得免予申請輸出許可證,亦
無須報關取具出口報單;至所寄郵包如超過美金5,000元 或其
等值者,仍應以海關簽署之輸出許可證或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
做為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不得逕以郵局所掣發
之執據為證明文件。
該局指 出,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
銷,其價值未逾前揭規定限額(美金5,000元),亦未繕具出口
報單辦理報關者,准憑郵局掣發之「快捷 郵件執據」或「陸空
聯運包裹執據」,做為申報外銷貨物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
文件。其執據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交寄內容(內裝何物)
欄,應分別填明開立統 一發票日期、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或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
之金額。營業人對上項執據正本如須保存,未便檢送稽徵機關
申 報者,可以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或加蓋戳記作為申報外
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自94年7 月1 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
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
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
件 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
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
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解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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