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適用租稅減免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免稅所得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1項第3款規定,公司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同條第2項規定並授權行政院訂定「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該辦法對實際執行細節、範圍認定,分別授與財政部賦稅署及經濟部工業局訂定「營運總部 租稅獎勵表」、「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認定要點」。




公司取得國外關係企業投資收益,欲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上揭法令規定需將相關成本費用以直接歸 屬或比例分攤方式,自取得投資收益項下減除,始得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最近於某查核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 司列報國外關係企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僅將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外,並未將應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減除,核與該辦法第5條規定不符,案經剔除補 稅四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申請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時,務必遵守法令規定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及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 按合理比例分攤,自收入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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