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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
尚未辦理96年度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請儘速自動補報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95年度未分 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 體,該局即將寄發滯 (補)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 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 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 以調查核定其所得 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 稅額、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 超過3萬元,最低不 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 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 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 稅額、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 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 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 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 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 應處7,500元之罰鍰;如於接到補報通知書,逾期不補報者, 得按月連 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局指出,設籍臺北市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計有3千餘家 未依規定辦理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有5百餘家之營利事業 未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 明細資料,另有2千餘 家未辦理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均依所得稅法規定加徵滯報 金或處罰鍰。籲請尚未辦理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 業、機關或團體 或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或 95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營利事業,儘速自動補辦申報、並補繳稅 款,以免被加徵怠報金或處罰。 |
97年10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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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04 Sat 200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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