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從事僱工程承包工程及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等憑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從事僱工承包工程及自負盈虧


者,係屬銷售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


業稅。




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涉嫌虛 報薪資案件時,發現某營利事業將部


分工程發包給工頭承攬,由工頭僱用工人承作,完工後,因該


名工頭未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立憑證領取工程款,該名工頭


即以 其所僱用之工人,編製薪資印領清冊及影印各工人之身分


證影本交付發包的營利事業,憑以製作扣繳憑單申報,並列報


當年度薪資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 業提供原料,委託承包人加工,如承包人係


個人僱工承包及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營業登


記,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未依法辦理營業登


記及開立發票報繳稅捐,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所得稅法,除補稅外,並應依法裁處罰鍰。而該營利事業因發


包工程對外交易應取得外來憑證而未依規 定取得,違反稅捐稽


徵法,應處以實際金額5﹪罰鍰。




該局指出,上述的情形普遍存在於營造業,因此呼籲營造業者


切記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勿僅以薪資清冊來充抵,而觸犯稅法之規定。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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