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停車場、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




至大樓()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又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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