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辦暫繳,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仍可補申報,惟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桃園訊)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於930日 截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儘速依規定補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 局說明:應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而於本(98)年1031日以前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 稅款者,應自101日 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逾1031日 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者,稽徵機關即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 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公庫或便利商店(稅額2萬元以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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