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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死亡領取之交通事故保險金、退職金等課稅釋疑

《賦稅》2008/10/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所領取之款項,例如被繼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遺族請領之保險金,或被繼承人生前任職之營利事業發給遺族之退(職)金、撫卹金、喪葬費等,是否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常有疑問,該局特予說明。



該 局說明,被繼承人若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其繼承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向保險業請領之保險金及同法第38條規定領取之特別補償金,均非被繼 承人之遺產。另被繼承人生前任職之營利事業給付係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 額;至被繼承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惟若營利事業 非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給付,而係於被繼承人生前所應給付之款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遺留之存款或應收款項,仍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課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該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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