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員工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
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上開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該局說明,員工屬所得稅法第7條 所指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扣繳義務人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 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舉例,A公司於98年9月5日給付甲君薪資所得68,800元,
甲君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且填列有配偶,無受扶養親屬,
依98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應扣繳稅額2,010元;
如甲君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即4,128元。A公司另於9月15日加發甲君中秋節獎金50,000元,則該獎金為非屬固定薪資,得按給付額扣取6%,即3,000元扣繳稅款,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該局指出,薪資受領人如遇有結緍、離婚或配偶死亡、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等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1月1日 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所得應確實依法扣繳稅款,以免短漏扣繳稅款遭受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98.10.9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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