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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向個人借款所給付之利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向個人借款所給付之利息,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業務經營需 求向個人短期融通資金,於支付個人借款利息時,扣繳義務人(即營利事業負責人)必須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 繳所得稅款者,將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 其未於責令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給付應扣繳之 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如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縱使未將利息支出列報為當年度費用,扣繳義務人(非該營利事業)仍違反扣繳義務,倘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須 賠繳所得稅款並處以罰鍰,扣繳義務人如接獲稽徵機關發出之限期責令補繳補報公文,應於期限內繳納稅款並補報扣繳憑單,否則,將被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處 以3倍之罰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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