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房東,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營利事業及執行


業務者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扣繳義


務人應在每次給付租金時扣取10﹪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


公庫繳納扣繳稅款,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


(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扣繳稅款目的在掌握稅源,扣繳義務人未依規


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


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罰


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時


補報扣繳憑單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罰鍰。


該 局指出,小吃店、美容院、彩券行等小規模營利事,


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


標準者,稽徵機關得依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查定其銷售


額,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該等營業人亦屬扣繳單位範


圍,如有給付員工薪資、房租等應扣繳所得時,應依前揭


規定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常發現小規模營業人,以 無


專業會計人員及不諳扣繳法令規定為由,違反扣繳規定,


造成違章處罰情事。




該局籲請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若發現有短漏扣繳稅款


及申報情事,請儘速自動補繳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補報。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分 網: 賦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