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美容美髮業者是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媒體報導,美容美髮業者為何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並按5%課徵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理髮
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
業稅,免予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查定銷
售額不受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之統一發票使
用標準限制,所以連鎖美容美髮業者得採查定課徵營
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是類營業人如兼銷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修指甲、臉部保養、化妝等服 務,係屬理髮業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經營理髮及美容業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於核定後 按5%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符合上開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於期限內配合辦理,避免受罰,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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