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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22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營利事業決算申報相關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但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免辦理決算申報:
1.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者。
2.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事者。
3.公司宣告破產尚未經法院裁定確定者。
4.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
5.外商在臺工程場所變更設立分公司者。
6.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解散者。
7.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免辦理決算申報者。
該局指出,為避免因拖延課徵造成欠稅,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者,稽徵機關即可依通報之營業收入等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注意決算申報期限,以維謢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何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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