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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經濟部
經商字第
100024262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6815  條條文;
增訂
19-1 條條文
 
 4     商業經營之業務,依法律或
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者,
其申請商業各類登記事項,
應附具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文件。
 
 5     商業申請設立登記,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
具合夥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
及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 
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
合夥人者,應附具
所有權
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
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
證明、最近
一期房屋稅單
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
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
同意
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
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
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
               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 
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二十五萬元者,免附前項第三
款規定之文件。
 
 6     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
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
類別,檢具
下列文件之一,
申請變更登記:
           一、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合夥組織者,
並應附具合夥人
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
書。
           二、合夥人變更:
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
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變更:
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增加後資本額未
達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或減少資本額者,
免附;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
之同意書或
合夥契約書。
           四、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
商業負責人或合夥
人者,應附具所有
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
謄本、房屋稅
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
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
件代之;

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
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
商業
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
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
書或合夥契約書。
           五、商業名稱、所營業務及其
他變更事項之登記:
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
合夥組織者,
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
書。
           六、出資額轉讓變更:
轉讓契約書;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
合夥人之同意
書或合夥契約書。
 
 8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由全體
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協議書。
           五、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六、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
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
為申請
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文件。
           七、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
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
明書、
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
總額證明書。
           八、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15    商業分支機構獨立設置帳簿
者,其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委任分支機構經理人之證
明文件及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屬於合夥
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
同意書。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
權狀;
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

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
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
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
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
所有
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
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

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
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19-1  本辦法規定之文件除申請書
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
但必要時,商
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
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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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