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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年度中停業並無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之適用,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事務所年度中停業,不需於停業後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 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 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 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但前述法條但書規範的對象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不包括「執行業務者」在內。 因此,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有停止執業之情事者,雖不適用於停業後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之規定,惟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局指出,獨資之執行業務事務所年度中變更負責人,事務所名稱雖未改變,惟主體已變更,須註銷原事務所之扣繳統一編號,另以新負責人名義申請新的扣繳統一編號,原事務所視同年度中停業,其扣(免)繳憑單之申報亦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法令之規定,如有稅務法規適用之疑義,可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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