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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百貨公司禮券或抵用券消費,應否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大百貨公司週年慶陸續開跑,業者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應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


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


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


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


額,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


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時,恕不再開


立」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兌換貨物,營


業人不會再 開立統一發票,惟如交易金額大於禮券金


額,須另行支付差額價金,營業人應按差額價金另行開


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禮券上僅載明金額,即為現


金禮券,持有 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持以兌購貨物,營業


人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指出,百貨公司為推廣本業及附屬業務,於週年慶期間另推出滿仟送佰活動,消費者取得滿仟送佰之商品抵用券係屬無償取得,百貨公司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民眾如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發布單位:審查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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