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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應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


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涉嫌虛報進項稅額,應補


徵營業稅並依法處罰鍰外,倘將進項憑證列報當年度營業


成本者,尚須補徵短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所稅,並依法分別處罰鍰。




該 局說明,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部分,已構成


實質逃漏營業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


倍以下之罰鍰。另營業人取得不實憑證列報當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成本部分,因無進貨事實,核


屬虛增營業成本,除剔除虛 增營業成本後計算漏


稅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條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又營業人


因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同步漏報未分配盈餘,


應調增未分配盈餘計算漏稅額,除補徵未分配盈餘


應納稅額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


按漏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並虛增營業成本,將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10


條之2規定,致須分別處予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分 類: 賦稅
更新日期: 20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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