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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1) | 申請複查,應注意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
(2) | 事業轉讓他人經營,應該如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
(3) | 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通知 |
(4) | 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事前準備作業 |
(5) | 參與直銷事業請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以確保自身權益 |
(6) | 納稅人漏報緩課股票依法補稅處罰 |
(7) | 納稅義務人已死亡,是否會對繼承人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
(8) | 退稅支票若受退人死亡,可更改受退人 |
(9) | 採直接扣抵法的兼營營業人年底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10) | 稅捐機關未提供被繼承人債務資料,繼承人應自行查證 |
講習會資訊 |
統一發票 |
問卷調查 |
租稅教育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申請複查,應注意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可循複查等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而欲申請複查時,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按照核定通知書所載有無應納或應補稅額,分別適用下列規定之期限辦理: 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複查申請。 二、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30日內,提出複查申請。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方式申請複查者,其日期之認定,得以發寄郵局郵戳日期為準,而上揭申請複查的期限係法定不變期間,逾期申請複查者,將逕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時,應注意查對核定內容,若查對無誤,應即依限繳納,若核定有誤,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若對核定不服,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查,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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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事業轉讓他人經營,應該如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到民眾詢問,其所經營之獨資、合夥事業將轉讓他人經營,應該如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如下: 一、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使用統 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是以其存貨及固定資產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及 報繳營業稅;新負責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時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則免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營業人,於營利事業主體轉讓他人經營時,記得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視同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大安分局楊審核員;電話:23587979分機16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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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通知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31日截止,但仍有少數公司行號迄今未辦理結算申報,該局已於96年9月底前寄出滯報通知書,請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報書辦理補報。 該 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即填具滯報通知書,寄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 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逾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送 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該局指出,未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之公司行號,已於9月底前寄出滯報通知書,營利事業收到通知書時,應先查明是否已如期申報,若已申報,請將申報相關資料提供國稅局核對,若確實未申報,務必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補申報。 該局呼籲,接到滯報通知書時切勿置之不理,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逾期仍未補辦結算申報,除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怠報金,千萬勿因一時大意,而使權益遭受損失。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2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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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事前準備作業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網路申報營業稅,須先申請經濟部工商憑證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帳號密碼,再至該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安裝審核軟體及資料庫引擎。 該 局說明,營業人於下載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並安裝完成後,即可運用該軟體網路申報,亦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該代理人須至網路報稅網站申 請帳號、密碼。如為經財政部核准總繳之分支機構營業人,得由總機構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彙總採網際網路申報,由總機構申請身份憑證或帳號、密 碼,以單家方式上傳繳稅申報,分支機構不用申請帳號、密碼。如有應納營業稅額,選擇的繳稅方式有3種,包括網際網路繳稅、已赴金融機構繳納及尚未繳納(應 於繳款期限內赴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指出,部分營業人反映使用之電腦檔案格式與網路申報檔不相容,營業人可依規定格式撰寫程式,將進銷項資料庫資 料轉換為媒體申報檔名(txt檔),另採用進銷項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因媒體申報檔與網路申報檔相同,無須轉換程式,只須利用網路申報軟體之審核、上傳功 能,並無轉檔匯入之問題。 該局呼籲,營業人多利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省時、安全又方便。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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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參與直銷事業請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以確保自身權益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參與直銷事業所繳納的費用,請索取統一發票及收據,以確保自身權益。 該 局說明,新會員加入直銷事業繳納之費用,通常包括「商品貨款」及「入會費」二部分,繳納後並自該事業取得一定數量之直銷商品。其中商品貨款,係直銷事業銷 售貨物予會員,該事業應按商品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會員。至於該事業收取之入會費,若為新會員取得入會資格之代價,則屬該事業銷售勞務之行為,仍應依法開 立統一發票;入會費若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立刻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但該事業應開立收據,並按銀錢收據貼 用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直銷事業之新會員,除自行注意入會之權利義務外,並請辨別所繳納費用之性質為何,分別依前開規定向直銷事業索取統一發票及收據,若日後產生爭議,統一發票及收據等書面證據有助於確保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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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納稅人漏報緩課股票依法補稅處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轉讓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緩課股票,該營利所得應作為轉讓時所屬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尚不能以未收到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作為短漏報所得免罰之理由。 該 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 2倍以下之罰鍰。另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以其未分配盈餘增資供該法條規定之用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 記名股票,免予計入該股東當年度綜合所得額;其股東為營利事業者,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此類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面額部分 應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所屬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9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主張未收到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 憑單,絕非故意不申報,申請複查,請求免予處罰。該局以甲君取得緩課股票股利時,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免計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 額課稅,嗣後轉讓該股票時,面額部分則應於轉讓年度申報課稅,甲君申請准以免罰與依前揭規定不合,駁回其複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公司之緩課股票者,應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作為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所屬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以免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 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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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納稅義務人已死亡,是否會對繼承人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到民眾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死亡時所欠繳之綜合所得稅是否會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 該 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在於規範被繼承人「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代辦結算申報及繳納」事宜,並在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繳納義務;如有滯欠稅款,可就遺產範圍內為強制執行。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欠繳之綜合所稅,尚 非該條項之適用範圍,因此,該項欠稅除其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可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稅捐繳納義務 非專屬於義務人一身之義務,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執行名義執行力之主觀範圍〉規定,原執行名義對於義務人之概括繼承人亦有效 力,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如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行政執行處得依據原執行名義對未拋棄或限定繼承之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 該局呼籲,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欠繳之綜合所得稅,仍應儘速繳納,以免影響到自身之權利。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973356分機12)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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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退稅支票若受退人死亡,可更改受退人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後,若受退稅人死亡,可申請更改受款人以辦理退稅支票之兌領。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退稅支票之受退稅人死亡,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時,除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完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上者,應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名義變更。 該局呼籲,歹徒假冒國稅局退稅名義詐財的花招層出不窮,請民眾提高警覺,若接獲電話通知退稅時,應謹慎判斷,並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證,千萬不要盲目聽從電話指示至提款機操作退稅,以免陷入歹徒詐財之圈套。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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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採直接扣抵法的兼營營業人年底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96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者,必須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該局說明,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 該局指出,為便利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辦理會計師查核簽證事宜,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範例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營業稅/下載園地/兼營營業人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範例)自行下載運用。 該 局呼籲,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3第2項規定,符合前揭條件之營業人,於97年1月調整報繳96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如未依規定委託 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且3年內不得變更,兼營營業人應注意上開辦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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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稅捐機關未提供被繼承人債務資料,繼承人應自行查證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可持戶籍資料、身份證等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資料,供作申報遺產稅之參考,但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非屬稅捐稽徵機關業務範疇,無從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調。 該 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納稅義務人(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逕向各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該局強調,稽徵機關提供的相關資料僅能作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納稅義務人仍應自行查對依法誠實申 報,不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未提供資料作為短、漏報遺產免責之理由。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僅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建檔歸戶之被繼承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提供參考,並未包含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等資料,被繼承人生前是否遺留債務,繼承人應自行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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