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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喚通知書繳納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喚通知書,如對該稅額無疑義,2萬元以之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可持印有3段式條碼(含執行必要費用)之傳喚通知書於通知繳納期限內到全國四大便利商店(統一、ok、全家、萊爾富)就近繳納且不用負 擔手續費,亦可依檢附之郵政劃撥單到郵局劃撥繳納,省時又方便。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喚通知書勿置之不理,以免因符合行政執行 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被限制住居。


如無法一次繳納,符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 事變致遭受重


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則可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


期繳納實施要點辦理分期繳納。




該局特別呼 籲納稅義務人收到行政執行處傳喚通知應儘速依通知於繳納期限內就近到24小時便利商店繳納或以郵政劃撥單劃撥繳納,免除至執行處處理之不便。如確有困難無 法一次繳清,不要置之不理,可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免加重自身負擔,或被行政執行處限制住居將更得不償失。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637769分機12



分 類: 賦稅
更新日期: 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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