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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於收取佣金時列報當年度佣金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將收取佣金列報當年度收入,如短漏報佣金收入,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 局查得甲公司從事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替國外A公司居間仲介銷售貨務,其仲介交易方式是由國內買方B公司訂購之貨物運抵國內時,B公司即將貨款匯給國外賣 方A公司,該A公司再依甲公司指示,將佣金匯入甲公司負責人個人帳戶內,甲公司96年度佣金收入計5佰萬餘元,未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後,除 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以收取代價,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以佣金收入入帳,並依規定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籲請營利事業應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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