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辦公室水電費收據依規定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不動產期間使用之水電費,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營業人租用不動產,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使用並支付之水電費,雖憑證證明為出租人,可依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將該含有進 項稅額的水電費收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果是與他人共同使用開銷之水電費,應由持有收據的營業人出具證明,即可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檢具水電 費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等,作為申報扣抵攤銷稅額證明。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應注意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誤觸稅法規定而受處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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