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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10日(週報) | |
主 題 | 檢舉逃漏稅注意事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時,請具名並確實提供被檢舉人名稱、地址、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的資料與線索,稽徵機關方能據以查辦,如因而查獲違章漏稅情事者,檢舉人始可獲得檢舉獎金。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作業要點」規定,檢舉案件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人名稱、地址、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的資料與線索,且檢舉人要具名,稽徵機關受理後方能進行查證。但部分檢舉人並未提供相關的事證,甚至以報載剪報資料提出檢舉,此類檢舉案件,由於事證欠缺,稽徵機關受理後均需密函請檢舉人補提事證,如未獲提供,則稽徵機關依規定只能免議結案。又檢舉案件如經他人檢舉在先或稽徵機關已主動進行查核,對後來檢舉人所檢舉同一事由的案件,將不再受理。 該局呼籲,檢舉逃漏稅人人有責,稽徵機關受理檢舉案件均以密件處理,民眾提出檢舉時,必須具名且要有相關事證或線索,稽徵機關方可進行查證。如經查被檢舉的納稅人有逃漏稅的事實,對於具名檢舉者,稽徵機關會依法發給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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