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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大廈停車位對外出租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廈管理委員會將停車位對外出租收費,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大廈管理委員將停車位對外出租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並依出租事實繳納營業稅,否則將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大廈管理委員若已將大廈停車位出租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補辦營業登記及補申報繳納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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