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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接獲減少稅額核定通知書,應即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 營利事業87年 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營 利事業如未依規定於收到是項退稅核定通知書時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嗣後分配股利時,將因高估稅額扣抵比率,遭補徵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並處罰鍰之 虞。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如發現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與申報不符時,請確實查明原因釐正,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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