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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災害損失未報經勘查核定,損失大於保險賠償收入可否認列損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取得保險賠償收入,其災害損失及保險賠償收入若均未列入結算申報,災害損失超過保險賠償收入部份不予追認。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保險賠償收入 漏未申報,經查該公司當年度並無災害損失之報備申請,該公司說明損失因疏忽未申請勘查核定,惟因損失金額較保險賠償收入為大,未申報其損失及收入,故無逃 漏稅,又主張損失較賠償收入為大,請求追認損失,惟依上開函釋規定,其損失大於收入部份不予追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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