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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夫妻應合併申報綜所稅案件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配偶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除配偶符合受扶養條件受他人扶養之外,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 度未與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即未申報配偶免稅額亦未合併申報配偶所得,經將其配偶所得合併計算並發單補稅,甲君收到核定通知書後主張夫妻感 情不睦,故各自申報並各自繳納其應繳納稅額,惟依相關法令規定,夫妻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屬存續中,即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夫妻分居,可分別填寫申報書,但應在申報書配偶欄詳填資料,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處註明分居,並可要求按所得總額比例分開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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