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提供擔保品屬於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者,應符合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要件 (2011/3/2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提供非屬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前3款規定之擔保品,而屬於第4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者,應特別注意須同時符合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要件。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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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供擔保品屬於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者,應符合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要件 (2011/3/2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提供非屬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前3款規定之擔保品,而屬於第4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者,應特別注意須同時符合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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