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實務簡介
壹、 扣繳作業重要名詞定義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二)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外僑居留日數之計算:外僑在華居留日期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非居住者」佐證資料:護照影本(護照正面,以及在台待滿183天那年出入境記錄為準)、居留證影本(以能證明在台待滿183天那年居留證為準),否則統一均以居住未滿183天方式處理。
二、課稅年度: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貳、 扣繳制度簡介
一、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款,依規定扣繳率先『扣』下。
二、繳: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繳』納。
三、填:統計給付資料,並依規定『填』寫扣(免)繳憑單。
四、報:在時限內,將各項扣繳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後,將扣(免)繳憑單填發交所得人辦理結算申報。
以上『扣』『繳』『填』『報』之程序,構成所得扣繳之整理制度。
參、 執行業務所得:分為9A跟9B
一、常見的自由職業者9A: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土木、電機等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保險經紀人(以上皆須持有證書或執照)、代書、代客記帳業者、工匠、歌唱…等。
二、9B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以上係指出版或刊登於報章雜誌,包括圖片、照片)、講演的鐘點費,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貳仟元者,得免扣繳。
備註:僱傭關係: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亦不得未經同意即以第三人代服勞務。而通常係按時計酬,未完成或未有預期效果,仍應計酬,但亦有按件計酬,視事件成就、工作完成始計酬之約定。
三、50上課鐘點費與9B講演鐘點費之區分:如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具有招生性質之活動,不論有無收費,有講授課程性質者,應與講演有別,屬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同屬勞務報酬,兩者常不易區分而混淆,一般而言,執行業務基於委任關係,而薪資所得則屬僱傭關係。
四、佣金支出如經取得統一發票則免扣繳。
五、9B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勞,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對入選作品於徵得得獎人同意後,所發給該項入獎作品之收購費,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2款規定之稿費收入。
肆、 薪資所得50:
一、非固定薪資,升級換敘補發差額、結婚、生育、教育補助費、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等,並非每個月固定有的,應按5%扣繳,如果合併到當月份薪資發放時,亦可查表扣繳。兼職人員之薪資,如顧問車馬費、學校老師至補習班兼課之兼課鐘點費,應按5%扣繳。
二、給付單位指定題目,而由研究人員進行研究,提供研究報告發給之研究獎助費,或依任職研究期間按月定額給予研究費,均屬為給付單位提供勞務之報酬,屬研究人員之薪資所得,如於專案研究契約中訂明人員及事務費用者,人員費用為各該參與研究之受領人之薪資。
三、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之薪資以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如係合併於固定性薪資一次給付者,可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扣繳稅款,其非合併一次給付者,應按其給付金額(非固定性薪資部分)扣取百分之五。至於薪資受領人之兼職薪資所得應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四、法人股東派員擔任董監事,所具領之車馬費、董監事酬勞,屬薪資所得,境內法人股東縱使開立統一發票,扣繳義務人仍應按5﹪扣繳薪資所得稅。
五、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僱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六、發給員工產品作為出勤獎勵,應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扣繳稅款。
七、佣金:介紹買賣成交機會而取得之酬勞;依顧傭關係代表公司而推展業務,視業績給予之佣金.實質上為工作獎金性質,應屬薪資所得。
八、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伍、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91:
獎品憑購入發票之金額或自行生產之成本為獎額,由中獎人繳付扣繳稅款。
相關法令:
1.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項,如係實物,應按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所得額辦理扣繳。
2.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10%。
3.徵文比賽或美術作品比賽,得獎作品發還參加者,屬競技競賽性質;得獎作品如由主辦單位典藏,甚至於取得著作權時,即為稿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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