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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黃金價格持續上漲,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若有買賣價差,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 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如有損失,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 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民國100年以270萬元買入黃金,同年度再以300萬元賣出,則於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3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同年若以600萬元購入黃金,卻只賣得400萬元,則於申報綜合所得 稅時,可扣除該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惟不得超過該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若100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101 10210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買賣黃金如有賺得價差,應依法誠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 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郭課長; 電話27201599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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