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短漏鉅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案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該局於辦理98年度個人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查核時,發現某位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得額高達6千餘萬元,依此查得之情形而予計算應補徵稅額高達1千餘萬元,因該案尚涉及短漏稅應論處罰鍰之情事,適逢99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屆至,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免因短漏申報而遭補稅送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個人如有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應就其交易之損益申報於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 本稅額,有關其交易損益之計算,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準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亦即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購入時之取得成本以及證券交易稅與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所出售之股票屬出售者繼承或贈與取得者,則其成本原則上為繼承或受贈與時之時價。
該局指出,前開鉅額補稅個案,該納稅義務人係依所出售股票240餘萬股,每股成交價額45元,在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以未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而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申報本項交易所得2千1百餘萬元,因同條文 第2項亦規定,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若較依前開成交價格之20%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經該局向發行前開股票之公司查得股票 係於公司創立時,由該納稅義務人以每股10元認股取得,亦即其出售之實際所得額高達8千4百餘萬元【〈45元-10元〉×240餘萬股】,乃調增其基本所 得額6千3百餘萬元,經計算應補徵基本稅額1千2百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類此補稅個案不在少數,有關前次取得成本之資料,納稅義務人應尋求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或購股時之證券公司協助提供股票取得成本資料,應依實際所得額申報,以免補稅送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秘書;電話23587979分機202〉
發布單位:大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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