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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之非自願性離職及非自願性因素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房屋所有權人詢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之非自願性離職及非自願性因素如何認定?




該局說 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經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公告認屬者,得不列入課稅範圍。




前開主管稽徵機關係指所有權人係中華民國國民,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營業人、法人為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外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法人,為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




該局指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54日制定公布並於10061日施行,本法及施行細則已公布於財政部(http://www.mof.gov.tw/lp.asp?ctNode=1803&CtUnit=337&BaseDSD=7   )及本 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 ),歡迎民眾自行下載參閱。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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