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免申報營業稅之專營投資證券公司,嗣後產生租金收入仍應依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2010/7/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有投資公司於設立時
即向稽徵機關申請因專營投資證券業務而免申報營業稅,
卻將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出租以收取租金,違反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補徵營業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
取得之股利收入,既已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
使用辦法第4條第19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為求簡
化,財政部遂於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
函釋,其每月之銷售額,准免予申報。
該局指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固然可依前開規定
申請免申報營業稅,惟嗣後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出租以收
取租金,於此情況下該營業人除了出售股票及所取得
之 股利收入以外,尚有其他應課徵營業稅之收入產
生,即已非屬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應立即向
所屬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課稅方式,並依法開立統一發
票及按期報 繳營業稅。如已遭稽徵機關查獲,則須補稅
處罰,且因漏稅各期均未申報營業稅,核課期間將可達7
年。
該局提醒,申請因專營投資證券業務而免申報營業稅之營
業人,如有上開違反稅法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查
獲,除補稅外亦須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朱審核員;電話27201599 分機733)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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