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免申報營業稅之專營投資證券公司,嗣後產生租金收入仍應依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2010/7/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有投資公司於設立時


即向稽徵機關申請因專營投資證券業務而免申報營業稅,


卻將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出租以收取租金,違反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補徵營業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


取得之股利收入,既已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


使用辦法第4條第19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為求簡


化,財政部遂於794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


函釋,其每月之銷售額,准免予申報。


該局指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固然可依前開規定


申請免申報營業稅,惟嗣後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出租以收


取租金,於此情況下該營業人除了出售股票及所取得


之 股利收入以外,尚有其他應課徵營業稅之收入產


生,即已非屬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應立即向


所屬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課稅方式,並依法開立統一發


票及按期報 繳營業稅。如已遭稽徵機關查獲,則須補稅


處罰,且因漏稅各期均未申報營業稅,核課期間將可達7


年。



該局提醒,申請因專營投資證券業務而免申報營業稅之營


業人,如有上開違反稅法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查


獲,除補稅外亦須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朱審核員;電話27201599 分機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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