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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9月15日起修正

臺北市營業人辦理集中

購買及網路申購統一發票

作業說明 (2011/9/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表示,自100年9月15日

臺北市營業人辦理集
中購買(以下簡稱統購)

網路申購(以下簡稱網
購)統一發票,應事先

向各該營業人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檢送相關文件

審核並建立受任人(營業
人)資料,以利受任人

(營業人)後續向財政部
印刷廠辦理之統購及網

購統一發票作業。



      該局說明,為配合財
政部印刷廠開放全國跨

區網購統一發票之規劃,
俾提升營業人跨區網購

統一發票之服務品質,該
局參酌其他各地區國稅

局之作業模式,修正現行
臺北市營業人統購及網

購統一發票作業方式,規
範臺北市營業人自100

年9月15日起,辦理統購
及網購統一發票者,應

先洽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辦理。另依修正後之作

業說明,得受臺北市營業
人委任之受任人係指會

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
稅代理業務人、已核准

總機構總繳之總機構在臺
北市之營業人,或由營

業人自行提出申請採統購
或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

票。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臺北市營業
人甲、乙及丙,委託記

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A
君,採網購方式購買統一

發票,受任人A君應填具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受委任代理申請(變更、
撤銷)集中購買(網路

申購)統一發票申請書
(以下簡稱附件1)」、

「委任書(以下簡稱附件
2)」及「受任人代理

集中、網路購買統一發票
營業人資料表(以下簡

稱附件3)」,分別向
甲、乙及丙之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申請代理申購統
一發票建檔事宜,經所

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建檔
後,始得由受任人持磁片

或採網路方式向財政部印
刷廠辦理統購或網購方

式購買統一發票。受任人
如採統購方式代理委託

人購買統一發票者,仍需
持磁片,向該局所屬松

山分局或萬華稽徵所辦理
統購事宜。


      案例二:臺北市營業人丁,原委託記帳及報
稅代理業務人A君,「營業人集中購買/網路申購
統一發票申請書(以下簡稱附件4)」及前述附
件2,向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建檔,改由B
君代理該公司採統購或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


      案例三:臺北市營業
人戊,為臺北市營業人

庚之分支機構,且戊及庚
公司係經財政部核准採

總機構總繳方式申報營業
稅者,得由總機構庚依

前述案例一方式填具附件
1、附件2及附件3,向

戊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申請由總機構庚

代理採統購或網購方式購
買統一發票;後續庚如

有新增分支機構辛,亦得
由辛分支機構,填具附

件4及檢附附件2,向辛分
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由總機構庚代理
採統購或網購方式購買

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前開修正
後之作業說明,該局業

函知會計師、記帳士、記
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

相關公會,臺北市營業人
如對修正後辦理統購及

網購統一發票方式仍有疑
義者,可逕洽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洽詢。


(聯絡人:審查四科李股
長;電話23113711分機
 
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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