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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竊盗損失認列條件

《賦稅》2008/6/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詢問公司車輛失竊,已


向警察機關報案,受有保險賠償收入,可否列為公司之損


失,又需提示那些證明文件,稅捐稽徵機關才能准予認列?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


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


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


損失。




上 揭案例,就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認列為之其他費用或損


失。因此,營利事業若發生竊盗損失應保留向警察機關之報


案紀錄及證明失竊損失清單,備供稅捐稽徵機關 查核,其未


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若保險


賠償收入大於車輛損失金額時,其差額應認列為其他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應依規定保留向警察機關報


案及失竊損失清單之證明文件,並按規定辦理申報,以免權


益受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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