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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設算利息金額=(押金×2.015%÷12)÷(1+0.05)

每月設算利息稅額=(押金×2.015%÷12)÷(1+0.05)×0.05



有關出租人收取押金須認列利息收入列帳之規定在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其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八、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按月或按年計算銷售額者,


租人及承租人得分別以租金收入 (支出) 及利息支出


(收入)列帳。



開立發票之規定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


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


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12\ (1+徵收率)




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


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12




參考資料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施行細則照查核準則規定





"出租人及承租人得分別以租金收入 (支出)




及利息支出 (收入) 列帳。"以利息收入或租賃收入列帳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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