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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遭挪用,應設算利息收入


(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股東挪用公司款項,


應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遭侵佔並依法提起


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 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


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 適用臺灣銀行


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但如係遭侵佔,且已依


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


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 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


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是以,公司之資金遭


股東挪用,必須自挪用日起,按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設算


公司利息收入課 稅,直到款項收回為止。




北區國稅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資金之控


管,如有資金貸與或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未繳


回或挪用之情事,應儘速收回資金款項或依法提起訴訟,以


免被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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