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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辦理暫繳申報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惟仍應加計利息

《賦稅》2008/7/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辦理暫繳申報,如有


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但仍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加計利息。




該 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予暫繳申


報者外,應於每年91日 至930日 辦理暫繳申報,如未依規


定辦理暫繳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逕予核 定暫繳稅額者,其


事後如主張尚有投資抵減金額可供抵減,其應納暫繳稅額雖


可准予扣除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惟其原經核定加計之1


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以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抵繳應納


暫繳稅額者,仍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否則一經稽


徵機關核定,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但仍應加計1個月之利


息,不可不慎。【#696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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