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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辦理暫繳申報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惟仍應加計利息
《賦稅》2008/7/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辦理暫繳申報,如有
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但仍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加計利息。
該 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予暫繳申
報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 至9月30日 辦理暫繳申報,如未依規
定辦理暫繳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逕予核 定暫繳稅額者,其
事後如主張尚有投資抵減金額可供抵減,其應納暫繳稅額雖
可准予扣除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惟其原經核定加計之1個
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以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抵繳應納
暫繳稅額者,仍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否則一經稽
徵機關核定,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但仍應加計1個月之利
息,不可不慎。【#696】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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