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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原則
《賦稅》2008/7/1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
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
條之2規定辦理:
一、經由海關出口者,為報關日之年度;以郵政及快遞事業
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為戳記日
年度。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
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年度。
該局日前查獲某公司95年度有外銷銷售行為,卻未將年底報
關出口之外銷收入列為該年度營業收入,雖經該公司補充說
明,該筆外銷貨物其銷售條件係屬目的地交貨,故列為次年
度之銷貨收入,惟因不符前開稅法規定,乃予以調整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收入應注意相關稅法之規
定,以免因年度歸屬錯誤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如有疑問請洽:
稽核科楊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52 彙總編號:9707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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