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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原則

《賦稅》2008/7/1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


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


條之2規定辦理:




一、經由海關出口者,為報關日之年度;以郵政及快遞事業


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為戳記日


年度。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


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年度。




該局日前查獲某公司95年度有外銷銷售行為,卻未將年底報


關出口之外銷收入列為該年度營業收入,雖經該公司補充說


明,該筆外銷貨物其銷售條件係屬目的地交貨,故列為次年


度之銷貨收入,惟因不符前開稅法規定,乃予以調整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收入應注意相關稅法之規


定,以免因年度歸屬錯誤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如有疑問請洽:

稽核科楊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52 彙總編號:9707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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